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数据管理体系,实现数据的统一管控,提高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利用效率,建立安全、完整、统一的学校数据,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提供数据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数据适用于学校办学过程产生的各类数据。根据学校业务划分,数据分类及数据所涉及部门如下:
(一)人力资源类:包括教职工基本信息、人员招聘、入职离校、职称评审、职务任免、考核管理、培训管理、薪资管理、党团工作、出国事务管理以及离退休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院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图书馆、信息中心等。
(二)学生管理类:包括本科生、成教生等所有与学生相关的基本信息,以及招生、迎新、学籍、体质测试、奖惩、党团、毕业、就业和生活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院长办公室、组织部、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校友总会办公室、图书馆、信息中心以及各学院(部)等。
(三)教学资源与管理类:包括本科生学籍、课程安排、培养计划制定等教学管理及教育教学资源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院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督导与教学评估中心、图书馆、信息中心以及各学院(部)等。
(四)科研管理类:包括科研项目管理、合同管理、成果管理、科研机构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科技处、财务处、图书馆以及各学院(部)等。
(五)财务资产类:包括财务管理、经费管理、招投标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实验室管理、设备管理、房产管理、土地管理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等。
(六)数字档案类:包括人事档案、学生档案、文件档案、科研档案、教职工健康档案管理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科技处、学生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等。
(七)公共服务类:包括新闻服务、电子邮件服务、校园网公共服务、电子图书服务、校园一卡通服务、医疗健康服务、校园安全治理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宣传部、财务处、保卫处、图书馆、后勤管理处、信息中心等。
(八)系统数据类:主要指云数据中心相关技术参数,包括:网络出口参数、路由交换参数、数据库配置参数、安全策略参数、应用系统安全配置数据等实现网络连接、操作系统管理、数据库管理、应用系统功能等相关数据。主要涉及部门包括信息中心等。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负责学校数据的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数据使用需求、监控数据执行情况。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数据管理组织架构包括数据管理单位、数据生成单位、数据使用单位三部分。
第五条 数据管理单位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所有数据的统一管理,作为数据管理单位。
(二)数据管理单位负责学校数据的建设与管理,规划数据结构和内容,确定数据集成方式。
(三)数据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统一的数据服务。
(四)数据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全校的数据标准,确保学校所有数据的一致性。
(五)数据管理单位负责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成单位。
第六条 数据生成单位
(一)校内按照工作属性产生原始数据的单位作为各类数据生成单位。
(二)数据生成单位负责数据的统计、上报、备份和归档。
(三)数据生成单位在数据建设过程中须遵循国家、教育部及学校发布的数据标准。
(四)数据生成单位不得向数据使用单位直接提供数据。
第七条 数据使用单位
(一)校内需要使用学校相关数据的单位作为数据使用单位。
(二)数据使用单位需要使用学校相关数据时,需按照数据管理单位的要求申请获取数据。
(三)数据使用单位须保证数据用途与申请一致。
第三章 数据质量管理
第八条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对数据从计划、获取、存储、共享、应用、消亡等每个阶段里可能引发的各类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更新、监控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九条 数据质量管理原则
数据管理单位、数据生成单位和数据使用单位须遵循以下数据管理原则。
(一)统一标准原则
学校采集和产生的数据,应遵循国家和教育部发布的相关数据标准及学校制定的数据标准。
(二)统一管理原则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进行数据质量管理,在数据管理单位的指导下,定期审核、规范数据生成过程。
(三)唯一来源原则
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指定数据唯一来源的生成单位,其他单位对于唯一来源数据,只能引用和衍生,不能采集和更改。
第四章 数据采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是指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从学校各部门(单位)直接收集获取有关数据的行为,是保证学校数据真实可靠的重要环节。
第十一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属性负责相关数据采集内容的确定和数据采集的发起、汇总及审核等工作,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学校各部门须严格按照应用系统的使用规范实施数据的采集和录入。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部门负责将采集的数据报数据管理部门,由数据管理部门发布和协调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的规定;未经本部门数据管理第一责任人授权不得越过应用系统直接对数据实施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须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电子记录。
第五章 数据共享
第十四条 数据共享原则。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涉密数据外,其它数据原则上允许校内各单位在其业务和管理范围内使用。
第十五条 数据管理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数据使用单位的数据使用申请,数据管理单位也可以授权数据生成单位代为进行数据授权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数据管理单位负责汇总校内各类数据并分发给所需的单位。申请者不能直接向数据生成单位直接索取相关数据,以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第十七条 数据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应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更新及时数据,并保障提供正常的数据应用服务。
第六章 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本着“谁产生数据,谁负责管理”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的产生、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周期管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数据安全是指学校从管理和技术层面,保障数据不受偶然的或恶意的原因而遭到数据破坏、篡改和泄漏。
第二十条 数据管理单位、数据生成部门、数据使用部门应依据国家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做好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教职工和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负责其应用系统业务数据的本地备份和归档。信息中心负责云数据中心上公共平台数据的存储、备份、容灾和恢复等管理工作,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档案室作为负责数据资料的归档、查询、交换、复制等管理工作,确保数据资料的有效归档和利用。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的应用系统必须经信息中心技术检测合格后方可上线运行。信息系统管理员需要定期对数据安全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信息中心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实施系统安全检查,不符合相关安全防范要求的部门必须及时对其应用系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数据管理单位要落实和健全数据安全保密制度,完善数据管理和移交手续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七章 数据利用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数据资产的统筹管理与数据挖掘的支撑服务。
第二十五条 校内单位或个人因教学、科研、管理需要,可向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审批后,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提供。
第二十六条 数据使用范围限于学校内部,对外提供数据必须经过
审
核
定后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数据,对于违反规定对外泄露学校数据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将根据应用需求和学校发展进行补充和完善。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商洛学院数据获取申请表
申请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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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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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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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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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联系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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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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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单位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 信息 化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审批 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 1.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数据信息均为来源于各业务部门的权威数据,例如,本科生数据来源于教务处,教职工数据来源于人事处,资产数据来源于资产管理处。 2.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我校各单位提供统一的数据,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学校数据信息主要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等,申请数据获取的单位不得将数据信息用于申请用途外的活动,不得将获取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使用。 3.违反上述约定,申请单位将负相关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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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数据保密承诺书》
保密人:________承诺对所管理的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数据的保密性做出如下承诺:
对于所管理的数据承诺未经授权不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用于申请授权范围外的用途;对于所管理的数据库承诺不将用户名、密码、授权方式等能造成数据泄露的信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如违反以上承诺造成所管理数据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保密人签字: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